为科学评估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质量,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项。具体要求如下:
一、最终成果的鉴定方式
省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方式进行,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均实行双向匿名和回避制度。
重大项目、专项项目、委托项目最终成果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组织鉴定。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由省社科工作办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通讯鉴定。均需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相关材料。
二、通讯鉴定专家的选定: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省内外专家。实证性研究报告可聘请1位省内实际工作部门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同志参加鉴定。
2.每个项目的通讯鉴定专家须选定3人,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1人。
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最多选定1名专家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4.课题组成员不能参与鉴定。
三、通讯鉴定程序:
1.项目负责人提前准备《结项申请书》《成果简介》(根据指定格式填写)并附阶段性成果(一般为核心论文)、最终成果(一般为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上述各类材料内容须与项目相关并做匿名处理后,依序合并为一个PDF电子版文档,发送至rwskxm@chd.edu.cn,由科研院统一开展通讯评审工作,各类材料可参考附件材料包。
2.科研院作为鉴定组织者,将最终成果和《鉴定意见表(个人用)》报送3名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其中校内专家不超过1人,正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1人)
3.科研院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填写《结项审核表》,连同《成果鉴定表》《评估指标体系表》交给项目负责人胶装成册,报送数1册。
4.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重要事项变更,还需提交《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如无则不附。
(1)装订成册的顺序为:《结项申请书》(见附件)+专家A的《成果鉴定表》《评估指标体系表》+专家B的《成果鉴定表》《评估指标体系表》+专家C的《成果鉴定表》《评估指标体系表》+科研院审批的《结项审核表》+经省社科工作办审批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没有则不附)+成果简介+最终成果及查重报告单+论文(形式为期刊封皮+目录页+论文全文)。最终成果如不方便装订(例如已经出版的专著),可附后。
(2)以上装订成册的所有材料需同时报送合并成一个WORD的电子版材料至科研院人文社科中心项目科邮箱rwskxm@chd.edu.cn,保证电子和纸质材料一致。
四、结项要求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最终成果,经省社科工作办审核通过后,给项目负责人发放《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1.最终成果经专家鉴定通过。
2.项目负责人必须以第一作者名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与立项课题内容相关的论文,核心期刊认定为以下3种:
(1)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
(2)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及“扩展版”。
(3)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3.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结项证书》原件由项目负责人留存,扫描件由科研院存档。
4.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的,字数应达到3万字以上;专著应达到8万字以上,最终成果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不高于20%。文本复制检测建议使用中国知网科研成果检测系统(或万方科研成果检测系统、万维科研成果检测系统)。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成果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含)或者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含)以上奖励。
2.成果以陕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名义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学习时报》《求是》杂志上刊登与课题内容相关的理论文章。
3.最终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
4.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被《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要报》采用。
申请免于鉴定的项目仍需填写《结项申请书》,办理结项手续。
六、项目成果发表、出版时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包括阶段性成果),公开发表时必须在该文下注“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立项号:××××××”字样。
2.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类的,出版时必须在封面后另加单独一页,在显著位置标注“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并在后记中详细写明“本书为作者××××年承担的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立项号:××××××”等相关内容,两者缺一不可。
七、注意事项
1.省社科工作办每两月召开一次结项会议,审核最终成果,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鉴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颁发《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证书》;鉴定为“不合格”的由其所在单位督促继续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合格的给予终止处理。
2.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对项目事项进行变更的,填写《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审批表》需提前申请用印,签批完成后装订进结题材料。
(1)变更项目责任单位、改变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以及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由省社科工作办审批。
(2)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预期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思路或研究计划、调整项目课题组成员,均由责任单位审批同意后在项目结题时报省社科工作办备案。
(3)项目组成员若有变更,也需填报后经由责任单位审批,报送社科工作办审批。
其他问题可咨询联系人:张子轲,联系电话029-61105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