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对人文社科研究机构开展评估检查的通知

发布者:权立峰发布时间:2020-08-11浏览次数:408

校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文社科研究机构的有序运行和规范管理,推动我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健康发展,以高水平科研落实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现对我校人文社科研究机构进行评估检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估检查对象

我校所有在社科处备案的人文社科研究机构。

二、评估检查原则

1.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全面提升我校人文社科研究机构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人才培养与立德树人、基础建设与机构管理水平。

2.动态管理、突出绩效、优胜劣汰,对无制度、无业务、无保障的“三无”机构予以清理,对具有冲击高一级别平台实力的研究机构给予支持。

3.以搭建我校人文社科研究机构的评估指标体系为基础,实行机构自评与学校评估、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促进研究机构综合能力不断提升。

三、评估检查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学科门类、具体研究领域、批准成立时间、负责人及联系人情况、研究人员及在读研究生数量、机构网站、新浪微博及微信公众号等信息。

2.学术队伍情况。包括机构负责人和固定研究人员的详细情况。

3.机构近三年科学研究情况。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成果获奖和科研项目情况。

4.机构近三年学术交流情况。包括以机构名义主办(承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一级学会学术会议、全国性一般专业学术会议、地方性一般专业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的情况。

5.机构近三年工作情况总结及今后发展计划。

6.机构近三年在队伍建设、立德树人、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科研基础条件、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表现。

四、评估检查程序

1.机构开展自查自评,填报《长安大学人文社科研究机构评估检查表》和《评估指标体系表》;

2.挂靠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并提交社科处;

3.社科处开展综合评估;

4.社科处公布评估检查结果。

五、综合评估检查重点

1.对机构的组织运行情况实行定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研究机构予以撤销:

1)违反法律法规,或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2)由研究机构或挂靠单位提出撤销申请;

3)逾期未提交评估检查材料(视为机构已停止运作);

420179月(含)前成立的机构,评估结果不合格;

5201710月(含)后成立的机构,评估结果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后仍然不合格。

2.对机构近三年(截至20209月)的建设效益实行定量考评。须满足第一条及其他任意两条,视为“合格”:

1)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在读研究生不少于3人;

2)获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3项;

3)以机构名义发表B区(含)以上学术论文3篇(分区以《长安大学学术期刊目录(试行)》为准),或以机构名义出版学术专著1部;

4)年度横向课题到账经费达30万元(含)以上;

5)研究咨询报告被厅局级(含)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或被省级(含)以上领导批示;

6)获得厅局级(含)以上哲学社科优秀成果奖;

7)获批为上级业务部门科研平台。

六、其他注意事项

1.请各单位于2020930日前将《长安大学人文社科研究机构评估检查表》和《评估指标体系表》报送至社科处办公室,电子版发送到chdskc@chd.edu.cn

2.如机构刻有印章,请随材料一并交至社科处,依照《长安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办法》要求按作废处理。

 

 

               社会科学处

                                         2020811

附件1:评估检查表.doc

附件2:评估指标体系表.doc